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已经2009 年3 月2 日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 年���,登记有效期为3 年。首次登记后,每3 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 个月。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
(一)身份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登记申请表。
第七条 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续教育;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
(一)身份证明;
(二)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条 受理再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定期将本省、自治���、直辖市当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记服务的具体规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20〕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设立市县两级社会救助基金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帮助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着力发挥社会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托底作用,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安全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政府投入资金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捐助,激发社会各界关爱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积极性。
(二)坚持制度衔接、托住底线。加强与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制度及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重点救助城乡特殊困难群众,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致贫。
(四)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严格救助对象和标准,规范救助方式和程序,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坚持尽力而为、保障基本生活,又坚持量力而行,做到精准、高效、公正、及时。
三、管理机构
(一)在省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指导下,市、县两级均成立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具体负责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社会救助基金会为慈善组织。市、县两级基金会之间不是隶属关系,是指导和合作关系。
(二)各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建立健全会议决策、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市、县两级民政、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参选基金会理事或选派人员担任监事。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设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
(三)市基金会理事会组成人员5至25人,其中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秘书长由本级民政部门低保核查等机构负责同志或社会救助股长兼任,按基金会章程选举并履行责任。市基金会监事会组成人员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财政、扶贫、医保、残联等部门各1人)。县级基金会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四、资金筹集和使用
(一)在基金会创建初期,市、县财政给予本级基金会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发挥初始引导作用。
(二)基金会募集资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市县两级基金会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多渠道、多形式为基金会捐助资金,扩大基金规模,实现可持续发展。向基金会捐助资金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受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倡导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关爱和帮扶工作。
(三)特殊困难群众遇到困难,由所在县级基金会具体负责救助。省、市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各县(市、区)给予资金支持,委托县级基金会实施救助。市内部分地方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资助对象急剧增加时,市基金会应主动与县级基金会开展合作,分担部分资助任务。两级基金会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不断提升救助能力,实现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全覆盖。
(四)县级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6%时,可申请市基金会合作开展资助活动。市基金会接到申请后,对县级基金会实际支出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县级基金会根据市基金会确定支持的额度,上报拟资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市基金会审核后予以资助。市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6%,超过时申请省基金会合作开展资助活动。
五、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
社会救助基金重点资助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或扶贫政策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非建档立卡低收入户,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情形
1.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商业补充保险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在有关部门落实救助政策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强化家庭成员之间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申请人,从严控制救助。
(三)救助方式
救助采用货币支付和实物资助的方式进行,货币一般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特殊情况下也可发放现金。
(四)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只救助一次,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救助。
(五)不予救助的情形
1.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3.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
六、申请审批程序
基金会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确认核发的程序办理,参照城乡低保办理业务确定申请审批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尽早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一)个人申请。救助范围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由本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或村(居)委会可代为申请。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成立专门评议小组认真研究申请人实际困难情况。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两委”成员、驻(包)村干部、党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经研究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或父母经济状况、所遇困难、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情况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基金会确认。
(三)县级确认核发。县级基金会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按标准予以核发,并将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监督管理
(一)基金会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确保不出现贪污、挪用、冒领、挤占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市、县民政部门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督促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三)市、县财政部门对基金会依法进行会计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设计,密切协调,发挥作用。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为基金会拨付初始引导资金。市、县民政部门要成立基金会筹备组,具体负责本级社会救助基金会筹建工作。
(二)依法制定章程。各县(市、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基金会依照本实施意见,将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进行细化实化并纳入基金会章程,按照章程开展救助工作。
(三)做好制度衔接。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基金会救助与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和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关爱特殊困难群众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特殊困难群众、关心支持基金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社会救助基金会筹备工作流程
附件
社会救助基金会筹备工作流程
1.确定理事、监事成员名单。
2.向省民政厅递交申请书。
3.申请书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领导签字后,取得银行开户介绍信、理事成员身份证明介绍信。
4.银行开设临时账户。
5.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取得验资报告。
6.理事成员去派出所取得无刑事犯罪记录,非在逃犯的身份证明。
7.召开第一届第一次理(监)事会,形成会议纪要。理(监)事备案表签字。
8.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承诺书法人签字,准备法定代表人照片;秘书长承诺书秘书长签字。
9.省民政厅出具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无偿提供房产证明、指派党建指导员的函、申请书和相关表格资料盖章。
10.同时提交其他文字材料和表格到民政厅,正常审批时限2个月(最短时限为15-20天)。
11.取得证书批文后,从省民政厅开具刻章介绍信,刻制基金会印章。
12.银行账户由临时户转为基本账户,资金可以使用。
13.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捐款捐赠专用收据。
14.所在辖区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15.省财政厅税政处申请税前扣除资格(每年可两次,申请成功有效期1年,3月份申请本年度,11月份申请下一年度)。
16.召开基金会成立大会。
17.印章去省民政厅备案,递交慈善中国网站承诺书。
18.慈善中国网站完善基金会信息。
19.基金会每年3月份在中国社会组织网申报年检资料,提交纸质材料到省民政厅审核。
20.基金会成立满2年后,于每年2月份可向省民政厅申报社会组织评估材料,评估等级为3A、4A、5A,每次评估有限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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